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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3-00000706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04-12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扩大有效投资

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分解落实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重点任务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4-12 浏览次数: 【字体:

(市、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豫政办〔2022〕94号)文件精神,积极推进我市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有关重点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重点工作予以分解,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重点方向

重点领域。重点盘活存量规模较大、当前收益较好或增长潜力较大的基础设施项目资产片区型城市更新和综合开发项目资产综合考虑存量规模大小、目前收益情况及未来增长潜力,重点盘活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生态环保基础设施,供水、供热、供气等市政设施,标准化厂房、孵化基地等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停车场交通设施和仓储物流基础设施等项目资产结合自身资源条件,盘活清洁能源、旅游以及新型基础设施等项目资产。

(二)重点区域。一是推动建设任务重、投资需求强、存量规模大、资产质量好的地区,积极盘活存量资产,筹集建设资金,支持新项目建设,牢牢守住风险底线。二是推动地方政府债务率较高、财政收支平衡压力较大的县区,加快盘活存量资产,稳妥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提升财政可持续能力,合理支持新项目建设。

(三)重点企业。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盘活存量资产。支持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多、建设任务重、负债率较高的国有企业,把盘活存量资产作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防范债务风险、筹集建设资金、优化资产结构的重要手段,选择适合的存量资产,采取多种方式予以盘活。鼓励民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积极盘活自身存量资产,将回收资金用于再投资,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促进持续健康发展。

二、重点工作

(一)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上市。围绕交通、能源、市政、生态环保、仓储物流、园区基础设施、保障性租赁住房、旅游基础设施以及具有供水发电等功能的水利设施等重点领域,进一步提高推荐、审核效率,加强项目梳理储备,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分类纳入全省基础设施REITs项目库并动态更新项目信息。同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加强与省有关部门对接,依法依规协调办理相关手续,帮助指导落实基金发行条件。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市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规范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鼓励具备长期稳定经营性收益的存量项目采用PPP模式盘活存量资产。对拟采取PPP模式的存量项目,可以灵活运用转让一运营一移交、改建一运营一移交、转让一拥有一运营、委托运营等方式,将项目的资产所有权、经营权、收费权等转让给社会资本。对已采取PPP模式的存量项目,可以将政府持有的股权部分转让给项目的社会资本方或其他投资人。要依法依规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运营能力和管理经验的社会资本方。社会资本方通过创新运营模式、引入先进技术、提升运营效率等方式,有效盘活卷量资产并减少政府补助额度的,政府可采取适当方式通过现有资金渠道予以奖励。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有序开展资产证券化。支持基础设施等领域企业选择具有稳定现金流的收费公路、铁路、机场、轨道交通、水运、重大水利工程和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垃圾污水处理设施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存量资产,以特许经营权、收费权、物业租金等收益权为基础,利用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票据等方式实现资产证券化,回收现金后再投资新项目。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市银保监分局、市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落实。

(四)积极推进产权规范交易。推动国有产权、存量资产充分利用河南省产权交易中心等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进一步吸引社会资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资本流动。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市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有效发挥国有企业带动作用。推动政府投融资公司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支持划入具有一定收益、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存量资产,鼓励由政府投融资公司作为项目法人的新建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按规定以资本金方式注入。支持政府投融资公司依托存量资产的所有权、特许经营权、收费权等,采取基础设施REITs、PPP、资产证券化、产权交易等方式盘活。鼓励国有企业依托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按规定通过进场交易、协议转让、无偿划转、资产置换、联合整合等方式,盘活长期闲置的存量资产,整合非主业资产。支持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盘活存量资产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在符合反垄断等法律、法规前提下,鼓励行业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产权转让等方式加强存量资产优化整合,提升资产质量和规模效益。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战略投资方和专业运营管理机构等,提升存量资产项目的运营管理能力。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探索促进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盘活城市老旧资产资源特别是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可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通过精准定位、提升品质、完善用途等进一步丰富存量资产功能、提升资产效益。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污水处理厂下沉、地铁上盖物业、交通枢纽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保障性租赁住房小区经营性公共服务空间开发等模式,有效盘活既有铁路场站及周边可开发土地等资产,提升项目收益水平。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积极挖掘闲置低效资产价值。推动闲置低效资产改造与转型,依法依规合理调整规划用途和开发强度,开发用于创新研发、卫生健康、养老托育、体育健身、休闲旅游、社区服务或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新功能。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通过不良资产收购处置、实质性重组、市场化债转股等方式盘活闲置低效资产。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厅、市文旅局、市教体局、人行商丘市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落实项目盘活条件。针对存量资产项目具体情况,分类落实各项盘活条件。对拟盘活的存量项目,依法依规完善规划、用地、产权登记、土地分宗等手续,妥善解决土地使用等相关问题,加快手续办理等工作。对项目前期工作手续不全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加快履行竣工验收、收费标准核定等程序。对产权不明晰的项目,依法依规理顺产权关系,完成产权界定,加快办理相关产权登记。对确需调整相关规划或土地用途的项目,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确保土地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对项目盘活过程中遇到的 难点问题,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探索制定合理解决方案并积极推动落实。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提高项目收益水平。完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依法依规按程序合理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落实国家和省水价改革和收费政策,完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根据供水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对水价适时调整,提升水利工程融资能力,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对整体收益水平较低的存量资产项目,完善市场化运营机制,支持开展资产重组,为盘活存量资产创造条件。通过资产合理组合等方式将准公益性、经营性项目打包,提高项目收益水平,提升资产吸引力。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落实财税金融政策。鼓励各县(市、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研究出台盘活存量资产的财政金融支持政策,对盘活的存量项目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和财政补助奖励,充分调动各方参与积极性。对符合存量资产盘活条件、纳税金额较大的重点项目,税务机关要做好服务和宣传工作,指导企业依法依规纳税,在现行税收政策框架下助力盘活存量资产。支持银行、信托、保险、金融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等机构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参与盘活存量资产。以市场化的方式引导更多市场化资金流入盘活存量资产项目。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通过发行债券融资,解决负债久期与资产久期错配等问题。进一步加大投融资合作对接力度,积极向金融机构推介盘活存量资产项目。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人行商丘市中心支行、市税务局、市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一)强化专业服务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法律、财务、评估、税务咨询、审计等中介机构为盘活存量资产提供高质量专业服务。严格落实相关中介机构自律规则、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其履职尽责,依法依规为盘活存量资产提供尽职调查、项目评估、财务和法律咨询等专业服务,确保出具的相关材料科学、合规、真实、准确。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二)规范回收资金使用管理。加强对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的管理,除按规定用于本项目职工安置、税费缴纳、债务偿还等支出外,要确保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形成优质资产。对政府债务率较高、财政收支平衡压力较大的县(市、区),盘活存量公共资产回收的资金可适当用于“三保"支出及债务还本付息。回收资金使用要符合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要求。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三)精准有效支持新项目建设。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拟投入新项目建设的,优先支持国家“十四五"规划的102项重大工程、省“十四五"规划的51项重大工程、省“十大战略"项目,综合交通和物流枢纽、大型清洁能源基地、环境基础设施、“一老一小"等重点领域项目,优先投入在建项目或符合规划和生态环保要求、前期工作成熟的项目。鼓励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将回收资金用于具有收益的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回收资金对扩大投资的撬动作用。对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协调加快项目备案、用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等前期手续办理。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金融工作局、人行商丘市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四)加强配套资金支持。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通过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示范引导作用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配套融资支持,推动项目尽快落地实施。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金融工作局、人行商丘市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五)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发改委同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金融局、人行商丘市中心支行,市税务局、市银保监局等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和政策衔接,建立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参照建立相同的协调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抓好盘活存量资产、后续回收资使用等工作。

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金融工作局、人行商丘市中心支行,市税务局、市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六)加强督促激励引导。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研究制定盘活存量资产的有效措施,要对成效突出的地区或单位,以适当方式积极给予激励;对资产长期闲置、盘活工作不力的,采取约谈、问责等方式,加大督促力度。适时将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有关工作开展情况作为重点督查内容。研究将鼓励盘活存量资产纳入国有企业考核评价体系。对地方政府债务率较高的地区,重点督促其通过盘活存量资产降低债务率、提高再投资能力。当年盘活国有存量资产相关情况,纳入政府年度国有资产报告。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七)积极探索先行试点。到2023年底,各县(市区)、各行业至少打造1个盘活存量资产示范项目,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开展试点示范。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积极学习借鉴省内外先进经验,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研究制定盘活存量资产的有效措施。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有关要求

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引导各职能部门及国有企业,严格按照资产权属关系,对存量资产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重点清查资产现状、资产权属、资产价值、债权债务、盈利能力等基本情况,并对项目资产的立项、规划、用地、环评、施工许可、产权登记等手续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摸底核实。在全面摸清存量资产底数的基础上,筛选具备一定盘活条件的存量项目,按照附表格式(附件),以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为单位,每月25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邮箱sqstzk@sina.com),建立全市盘活存量资产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对条件成熟的,推送至省发改委盘活存量资产管理库。

 

 

附件:商丘市盘活存量资产台账

 

 

 

 

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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