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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4-00000012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4-01-03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1-03 浏览次数: 【字体:

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

(曙光花园)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出租方将保障性住房出租给承租方,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租赁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出租人资格

出租方为民权县住建局房地股

第二条  基本情况

出租方所出租的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该住房)坐落于曙光花园   号楼   单元  层  户面积   平方。

第三条  租赁期限

该住房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住宅租金2元/月/m'。租金        元,承租人需在本合同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壹年的租金,以后逐年类推。

第五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的承担

租赁期间的相关费用,双方约定按照下列方式承担:

(一)与该住房有关的公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专项维修资金及法律政策规定应由出租方承担的其他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二)因使用该住房产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费及城市垃圾处理费用有承担方承担。

第六条  房屋的交付

出租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租赁期的起算之日将该住房按约定条件交付给承租方。

第七条  房屋的使用

(一)承租方应合理、合法使用该住房及附属设施设备。如因使用不当造成该住房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承租方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二)承租方不得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承租方如需装饰装修房屋,应事先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并将其施工方案报出租方备案后方可施工。因装饰装修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交还房屋时,承租方不得拆除依附于该住房的装饰装修部分,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出租方进行赔偿。

第八条  租赁合同的提前终止

(一)租赁期间因战净、地震、洪水等不可抗拒力因素导致该住房及附属设施设备严重损坏无法使用的,本合同自行终止,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二)租赁期间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收回、改造该住房的,本合同自行终止,承担方应及时搬迁;

第九条  租赁合同的续签

承租方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后继续租赁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向出租方提出续租申请。经出租方审查批准同意的,出租方与承租方续签《房屋租赁合同》。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壹份,民权县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备案壹份、小区物业一份。双方盖章或签字即生效。

 

出租方(盖章):            承租人(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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