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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4-00000003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12-28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户籍管理

民权县公安局恢复户口 办事指南信息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受理部门:民权县公安局户籍地派出所

二、办理条件: 已注销户口的军人退伍、复员、转业,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登记。

安置地公安派出所与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不一致的,安置地公安机关应当通过人口信息系统核查户口注销情况。能够查询到申请人户口已注销的,应当场受理;查询不到户口注销情况的,凭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或无户口证明材料,进一步核实后予以受理。

恢复户口后发现当事人故意隐瞒事实、存在重复户口的,应按照“去伪存真”的原则,注销其虚假户口。

军队转业干部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时,个人申报的信息与户口注销登记信息不一致的,按照有关规定认定后办理。

军人因不合格退出现役的,应当持现役部队政工部门出具的证明,回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提交部队师(旅)以上机关出具的证明,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家庭住址变迁的,向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由公安机关内部核查户口注销情况后办理。

公民在2003年8月以前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应当持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在家庭变迁地恢复户口的,向家庭变迁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由公安机关内部核查户口注销情况后办理(申请人可自行提交户口注销材料)。证明材料遗失的,以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书、监狱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户口注销档案资料为依据。

公民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现被监外执行要求恢复户口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等,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申请在家庭变迁地恢复户口的,由公安机关内部核查户口注销情况后办理(申请人可自行提交户口注销材料)。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失踪)后重新出现的,本人或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失踪)的生效判决书,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家庭住址变迁的,向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由公安机关内部核查户口注销情况后办理。

公民因出国(境)被注销户口但保留中国国籍、现回国符合恢复户口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凭本人最后一次回国时使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出入境证件在原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

回国的留学人员恢复户口,可根据本人自愿在原户口注销地、原籍或就业地申请办理恢复户口。在就业地申请恢复户口的,还应提供就业单位以及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

在非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户口的,受理地公安机关应当通过人口信息系统核查户口注销情况。能够查询到申请人户口已注销的,应当场受理;查询不到户口注销情况的,凭注销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材料,进一步核实后予以受理。

曾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凭批准复籍证明,向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特殊情况下,也可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至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或豫事办APP线上申请

2.派出所窗口工作人员审核申请材料

3.审核通过办结,打印居民户口薄

 四、所需材料:

已注销户口的军人退伍、复员、转业,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登记。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县级以上安置部门开具的入户证明材料;

(二)居民身份证;(三)落户方居民户口簿或者产权证明。

户口迁出未落户,入户地审核后不符合落户条件或本人自愿放弃落户的,申请人应当向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二)居民身份证;

(三)户口迁移证(迁移证件遗失的,提供遗失声明);

(四)落户地居民户口簿。

因公民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造成户口错误注销的,凭下列材料,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核后,予以恢复户口。

(一)户口注销人员的原始户籍资料;(二)社区民警调查材料。

因公安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公民户口错误注销的,凭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材料,逐级报省辖市公安机关审核后,应及时予以恢复户口。

因婚嫁、长期外出等原因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凭下列材料,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予以办理恢复户口登记:(一)申请人书面申请;(二)原始户籍资料;(三)社区民警调查材料。

出生在当地且长期在当地生活居住,因漏登、漏录、错误注销等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有原始户口登记资料的,凭下列材料,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予以办理恢复户口登记:(一)申请人书面申请;(二)原始户籍资料;(三)社区民警调查材料。

因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可以凭以下材料,由户口迁出地公安派出所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予以恢复户口登记。属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由原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予以恢复户口登记。(一)申请人书面申请;(二)原始户籍资料;(三)社区民警调查材料。

五、办理时限:即办件

六、 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设定依据:《河南省公安机关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

办理时间:办理时间:冬季: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夏季: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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