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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4-00000269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4-07-22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户籍管理

民权县公安局2024年6月份户口迁移办理结果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7-22 浏览次数: 【字体:
民权县公安局2024年6月份户口迁移办理结果
事项名称办  理  依  据次数
户口迁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主席令 第三条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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