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3-00000086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12-27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社会救助 |
《关于提高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商民发【2023】6号
商民发[2023]6号
商丘市民政局商丘市财
关于提高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示范区社会事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加快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按照《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豫民文[2023]1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适当提高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2023年1月1日起,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月人均不低于440元;财政补助水平提到月人均不低于220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72元,确保不低于低保标准的
1.3倍。
低保资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位。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通过惠民惠农资金“一卡通”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账户。对于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补助资金统一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提高标准部分的资金在3月底前补发到位。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投入,将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列入本级预算,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商丘市民政局 商丘市财政局
2023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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