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4-00000030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12-12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水利 |
民权县河长制工作县级河长会议制度 (暂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厅文〔2017〕21号)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县级总河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 县级总河长会议由县第一总河长、总河长或委托副总河长主持召开。 出席人员为县级河长、县级河长对口协助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及成员等,其他出席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同意,可另行召开。
第三条 会议按程序报请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确定召开,由县河长制办公室筹备。
第四条 会议主要研究决定河长制重大决策、重要规划、重要制度,协调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研究审议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和考核方案,研究确定河长制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经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同意研究审议的其他事项。会议议定的事项,经县级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审定后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
第五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由各县级河长牵头协调,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督导,有关县级责任部门或单位及各乡镇(办事处)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承办。
(二)县级河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 县级河长会议由县级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为县级河长对口协助单位负责人、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及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所负责河湖流经各乡镇(办事处)河长等其他出席人员由县级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根据对口协助单位或县河长制办公室或所负责河湖流经的乡镇(办事处)河长提出,报经县级河长同意后召开。
第三条 会议由对口协助单位筹备承办,县河长制办公室协办。
第四条 会议主要是贯彻落实县级总河长会议工作部署,专题研究所辖河湖管理保护工作重点和推进措施,研究部署所辖河湖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经县级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会议议定的事项,经县级河长审定后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
第五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对口协助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牵头负责,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督导,有关县级责任部门或各乡镇(办事处)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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