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4-00000031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12-12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水利 |
民权县河长制工作县级督察制度 (暂行)
为全面落实《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厅文〔2017〕21号),保障河长制工作有效开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督察,是按照县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和县级河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决策部署,对各级各部门、各乡镇(办事处)推进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察等。
第二条 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县级河长制工作督察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 督察主体和对象
(一)县级河长督察县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各乡镇(办事处)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
(二)县级河长对口协助单位受县级河长委托,督察县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各乡镇(办事处)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
(三)县级河长制成员单位督察对口下级责任单位。
第四条 督察范围和内容
(一)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政策、意见等落实情况。
(二)县级总河长会议的决策部署、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重要指示、批示及其他交办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三)县级河长专题会议决定的河长制工作重点和河湖管理保护专项整治工作贯彻落实情况。
(四)人大建议、政协提案有关河长制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投诉、举报问题处理情况。
(六)社会和媒体反映的热点舆情处理情况。
第五条 督察组织形式
(一)督察采取定期督察与不定期督察、全面督察与专项督察、独立督察与联合督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根据县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和县级河长的安排部署,以县河长制办公室及成员单位为主体,可独立或联合开展督察。
第六条 督察程序
(一)拟定方案。县河长制办公室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对河长制工作进行梳理,对涉及全县范围的全面督察由县河长制办公室适时拟定督察方案,对涉及全县范围内的专项督察由安排部署此项工作的单位负责拟定专项督察方案,明确督察方式、时间、内容、形式、标准、要求等,经局际联席会议通过后,报县第一总河长、总河长或副总河长批准。
(二)自查自评。被督察各单位、乡镇(办事处)进行自查自评,总结情况和经验,梳理矛盾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自查自评报告。
(三)组织督察。包括听取汇报、座谈交流、个别访谈、实地察看、评价指导等形式。
(四)形成报告。督察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形成有情况、有问题、有分析、有整改措施的督察报告。
(五)报告报备。县级各部门开展的河长制专项督察方案以及相关督察报告报县河长制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督察提醒。实行四类提醒制度,分类发出提示函、交办函、督办函、约谈函,督促责任河长有针对性地查缺补漏进行整改。
(一)提示函。针对河长制重大整治任务的进度安排,按时间节点,通过提示函提前预告提醒。
(二)交办函。针对上级部署、县级河长会议决定事项、县级河长批示的事项,通过交办函进行交办。
(三)督办函。针对河长制工作进度明显滞后和存在明显问题的地区,通过督办函进行督办。
(四)约谈函。针对思想上不重视、作为上不主动、效果上不明显的地区部门单位,由县河长制办公室报请县级河长同意后发出约谈函,约谈相关河长,指出问题,提出要求,督促整改。
第八条 督察整改。督察报告经县第一总河长、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审定后,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察通报中的问题,由县河长制办公室列出清单,限定时间、挂账整改,并适时组织回头看。
第九条 督察结果应用。督察结果直接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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