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4-00000032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11-12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水利 |
民权县河长制工作县级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暂行)
为促进河长制工作落实,各级河长履行职责,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厅文〔2017〕2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河长制工作考核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第二条 考核主体和对象。县级河长负责对各乡镇(办事处)河长、县级河长制办公室组成部门履职情况进行考核问责。
第三条 考核组织形式。县级河长办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工作,由县级河长负责、有关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牵头,组成若干考核组,对各乡镇(办事处)河长和县级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实施考核。
第四条 考核程序
(一)拟定方案。县河长制办公室适时拟定考核方案,明确考核具体组织形式、内容、时间、方式、评分标准、要求等,经局际联席会议通过后,报县第一总河长、总河长或者副总河长批准。
(二)自查自评。被考核河长和部门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查自评报告。
(三)现场考核。包括听取汇报、座谈交流、个别访谈、实地察看、评价指导等形式。
(四)综合评定。考核结束后,各考核组形成考核报告报县河长审核,由县河长制办公室汇总,按程序报副总河长、总河长、县第一总河长审定。
第五条 考核结果等级。考核结果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 考核结果应用。考核结果按照信息共享制度规定的范围通报,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纳入政府绩效考评体系。抄送纪检、组织、人事、监察部门。
第七条 责任追究。对失职失责的要严肃问责。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由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条 激励制度。对成绩突出的河长及责任单位,县委县政府给予表彰。
第九条 考核细则。由县河长制办公室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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