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3-00000041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03-22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涉农补贴 |
民权县畜牧发展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民权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乡村建设办公室:
根据《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农文〔2021〕333 号)和《商丘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商丘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商农〔2021〕102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了《民权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执行工作方案。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辖区畜禽养殖实际情况,完善细化 措施,尽快遵照执行工作方案,确保辖区内规模养殖场在 2023 年全面推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2023年政府招标采购强免疫苗停止供应规模养殖场。
二、做好线上管理,加强技术指导。我省原则上统一采用全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管理”系统“牧运通”微信小程序实施。养殖场完成强免疫苗免疫接种后,借助手机APP、小程序等信息化手段,据实填报强免疫苗使用量和畜禽饲养量,扫描疫苗二维码、上传疫苗包装照片等信息。县畜牧发展服务中心依托国家强免效果监测评价规范和信息管理模块数据格式规范,加强技术指导服务。
三、完善支持政策,探索推进机制。放开强免疫苗经营渠道,保障“先打后补”改革顺利推进。支持鼓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发展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积极探索强制免疫“先打后补”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养殖保险联动机制统筹推进,切实提升养殖场参与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主动性。
四、加强宣传培训,确保政策实施。加大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解读、宣传力度,确保养殖场应知尽知。通过线上线下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加强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管理”系统和“牧运通”微信小程序的操作培训,实现“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户”。
五、强化监管调度,严肃工作纪律。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监管力度,监督养殖规模场健全各项防疫制度,落实综合防控措施。加强政风行风建设,防范廉政风险,严肃查处疫苗招标、使用过程中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吃拿卡要”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强化跟踪调度,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并上报县畜牧发展服务中心。
联 系 人:马奔 联系电话:13781570077
电子邮箱:mqykzx@163.com
附件:民权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民权县畜牧发展服务中心 2023年3月22日
民权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
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按照《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发文〔2021〕333 号)和《商丘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商丘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商农〔2021〕102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进一步强化畜禽养殖经营者的强制免疫主体责任,提高强制免疫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高养殖场实施强制免疫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按照“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养殖场优先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先由养殖场户自行采购强制免疫疫苗、自行实施强制免疫和自行开展免疫抗体检测,再由政府补助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的方式,以下简称“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自主采购、财政直补,从而深入推进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开展,构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新的运行机制,有效保障全县畜牧业发展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目标任务
促进免疫责任明晰化,落实养殖场防疫主体责任,谁生产谁负责,谁受益谁付费;实现免疫管理信息化,推行强免疫苗补助“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户”。按照省厅统一安排,2023 年,全市所有的规模养殖场户实现“先打后补”,省政府招标采购强免疫苗停止供应规模养殖场;2025年,逐步全面取消政府招标采购强免疫苗。
三、补贴病种和标准
(一)补贴病种
农业农村部和我省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
(二)补贴标准
1、补贴标准。参照省级政府统一招标采购疫苗的平均中标价格确定,将补助资金直补到各畜禽养殖场。
2、补助金额计算方法
补助金额=某补助病种疫苗用量×该疫苗补助价格。
该政策目前处于试行阶段,全县补助金额实行总额控制,如养殖场申报的补助金额超过县级预算金额,则按比例分配给各养殖场。
四、养殖场申报条件
(一)申报养殖场规模具体如下:生猪存栏300头或年出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存栏100头或年出栏50头以上、羊存栏100只或年出栏100只以上、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存栏5000只或年出栏1万只以上。其它畜禽规模标准按当地要求执行。
(二)申报养殖场应依法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按照国家、省、市、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对本场畜禽实施程序化免疫,保证所有畜禽“应免尽免、不留空档”。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健全各项动物防疫制度,落实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依法依规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规范填写养殖档案、强制免疫疫苗台帐、免疫档案、无害化处理台账等,存档备查。自觉接受各乡(镇)街道办乡村建设办公室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县畜牧发展服务中心做好动物疫病采样、监测、流调等工作。畜禽出栏前,依法向县畜牧发展服务中心申报检疫。
(三)申报养殖场应主动加强本场畜禽免疫效果检测,每半
年开展1次强制免疫疫苗免疫效果评价,每次检测样品家禽不少于 30份,家畜不少于20份,要兼顾场内不同区域、不同群体,并根据免疫抗体水平及时进行补免补防,确保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国家要求。按规定采购、使用国家批准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疫苗,并仅限本场使用,严禁转让和倒卖。据实填报畜禽补栏、出栏、检疫等信息,及时报送疫苗采购、使用等信息,一经核实存在虚报、瞒报、谎报等问题,取消补贴资格。
五、实施程序
(一)自愿申报
规模养殖场在“牧运通”微信小程序上注册和填报强制免疫“先免后补”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养殖信息。网上提交申请的视为自愿实施“先打后补”,对规模条件范围内未申请的视为放弃“先打后补”,且停止供应政府采购强制免疫疫苗。
(二)资质审核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乡村建设办公室和县畜牧发展服务中心收到网上申请后,对养殖场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对异常情况及时组织现场核查。对审核通过的名单进行公开公示,及时告知养殖场,同时督促其自主开展强制免疫工作。
(三)免疫管理
通过审核的规模养殖场自行选择购买国家批准的强免疫苗实施免疫,做到应免尽免,免疫密度达到 100。实时上传补栏、出栏、疫苗采购、免疫数量、疫苗使用量、疫苗瓶二维码、疫苗包装等信息。规模场主动定期开展强制免疫的免疫效果评价,并及时上传抗体检测报告,按要求提交补贴申请。
(四)抽检核实
将强制免疫情况与产地检疫、财政补助等政策措施挂钩,各部门结合春防秋防、包村包场排查、入场采样监测等工作,定期抽查核实强免疫苗使用量、畜禽饲养量、检疫出证量等数据的一致性。对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免疫的养殖场,其饲养畜禽在检疫申报时不予受理,不予发放补助。县畜牧发展服务中心每年按照不低于辖区内直补场总数20的比例,对直补场免疫效果进行随机抽检复核,并将抽检复核结果录入信息系统。对抽检免疫效果不合格场(平均抗体合格率低于70),经补免重新按要求采样送检,检测合格的方可申请补助,所需费用由养殖场承担。补免后抗体检测仍不合格或不按规定补检的按放弃申请补助处理,不予受理其补助申请。
(五)补贴审核
县畜牧发展服务中心结合国家兽药产品追溯信息系统数据、畜禽养殖及强制免疫情况、强制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产地检疫等凭证对补贴申请进行审核,对信息异常且无法提供有效佐证材料的按审核不通过处理。对通过审核的规模养殖场名称、补助畜禽数量及补助资金及时进行公开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补贴资金。各乡(镇)结合实际情况,确保规范有序实施“先打后补”政策。
六、监督管理
(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乡村建设办公室要加强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辖区内工作实际,尽快遵照执行实施方案,切实保障工作顺利实施。建立村级防疫员工作责任制,量化强制免疫工作任务,明确考核指标,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应免尽免。
(二)县畜牧发展服务中心重点加强对“先打后补”规模养殖场的巡视监管,加强对养殖场户养殖档案、免疫记录、疫苗合规性、检测报告真实性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监督其依法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健全各项防疫制度,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强化产地检疫,严查免疫记录,未按规定开展强制免疫的,一律不得出具检疫证明。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惩处违反规定倒买倒卖疫苗、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资金等违法行为。
(三)县畜牧发展服务中心要结合全省、全市、全县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重点加强对“先打后补”规模养殖场的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养殖场免疫状况, 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