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4-00000157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5-09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稳岗就业 |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组织人社局,各县(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23〕75号,简称《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贴息标准
(一)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承担实际贷款利息的50%,剩余利息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财政贴息部分除中央补助资金外,由省与市、县级按照1:1的比例负担。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
(二)对于超出《管理办法》规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的部分,以及突破《管理办法》规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范围、贷款利率上限或贴息比例的贷款,专项资金不予贴息。
二、加快拨付进度
经办银行按月度或季度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贴息资金申报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出具核对意见提交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贴息资金拨付至经办银行,确保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相关工作稳健持续推进。
三、强化预算绩效管理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绩效管理,按照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我省创业担保贷款工作。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2024年1月1日前已签订的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贴息政策进行贴息。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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