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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2-00002172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2-12-08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稳岗就业

就业政策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2-08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22〕5号)要求。对于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障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障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二、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职业培训机构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开展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申领职业培训补贴。

三、实施“降、返、缓”政策

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返还比例不超过30%,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 60%最高提至90%,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将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保费政策延至 2022年年底,扩围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政策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即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参保缴费不足1年),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为:参保缴费满1年(含)以上的,按360元/月计发;参保缴费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260元/月计发;参保缴费不满6个月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按180元/月计发。对参保不足一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标准按260元/月计发。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补助逐月发放。保障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五、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个人创业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其中人均贷款额度不超15万元,贷款期限为三年,实行一年一贷,一年一还,担保贷款由财政全额贴息。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量达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贷款利息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补贴。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是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小微企业应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可以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      

六、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政策

企业职工脱产培训补贴。企业职工(含劳务派遣工)参加由省内外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目录清单管理的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与本人岗位职业(工种)相同或相近专业的脱产培训,集中时间在24个学时以上、且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每满8个学时给子200元一次性补贴,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元。由企业组织培训的,补贴资金直接补贴给企业;职工自主参加培训的,补贴资金直接补贴给职工。

七、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政策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按中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6000元执行。实际支出低于5000元的,据实申请补贴。财政部门按规定向列入学徒培训计划的企业预支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企业申请其余补贴资金。对未按照计划完成培训任务的不予补贴,并收回预支的补贴资金。

八、建立健全技能人才就业创业支持体系政策。

对年度内新吸纳持证人员稳定就业1年以上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企业隶属关系,每吸纳1人给予1000元一次性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主体,介绍持证人员实现省内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并依法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每成功介绍1人给予300元补贴。

九、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见习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 1000 元调整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70% ,其中对留用见习期满人员比例达到50%及以上的,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 1500元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吸纳本省内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普通高校各类毕业生以及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离校 2 年内未就业中专中职毕业生和 16 至 24 岁失业青年进行就业见习并发放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见习单位,可以享受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见习单位根据当年接收见习人员的实际完成见习情况,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见习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十、见习示范单位一次性奖补政策。

对年度吸纳见习人员超过 100 人、留用率超过70%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就业见习单位,优先推荐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单位评选,评定为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单位的,按规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十一、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

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毕业年度或离校 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新招用员工数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 1000 元。

该政策适用于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毕业年度或离校 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向企业登记注册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至申请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

十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毕业年度或离校 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个人缴纳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期限: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社保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可延长到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 年 (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保补贴时年龄为准);对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毕业年度或离校 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1 年。

该政策适用于: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2.当年新招用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的中小微企业。用人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十三、创业培训补贴政策

由培训机构垫付培训补贴的,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的,培训机构可申请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按培训项目确定为创业意识培训 200 元/人、创业实训 300 元/人、创办 (改善)企业培训 1000元/人、网络(电商)创业培训 1500 元/人(含网络教学平台服务费)。

针对贫困家庭子女(建档立卡及享受低保家庭的适龄劳动者)、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五类人员,高校其他在校生、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在校学生,以及垫付创业培训补贴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定点培训机构向定点培训机构所确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支付到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十四、开业补贴政策

大中专学生(含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在校学生,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家庭劳动力、返乡农民工首次创业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 5000 元一次性开业补贴。

适用于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 1 年以上的大中专学生 (含毕业 5 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在校学生,毕业 5 年内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家庭劳动力、返乡农民工。对符合条件的可向工商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经当地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对创业者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创业者本人银行账户。

十五、运营补贴政策

大中专学生 (含毕业 5 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在校生,以及毕业 5 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创办的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发生的物管、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 3 年内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 50% 的运营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 1 万元。

该政策适用于大中专学生 (含毕业 5 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在校生,以及毕业 5 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群体。申请人向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创业实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十六、网络 (电商)一次性创业扶持补助政策

开展网络(电商)创业服务的技术平台企业和培训机构,每扶持1名创业者成功开办网店,且持续经营 6个月以上、无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的,按照 2000 元的标准给予网络 (电商)平台企业和培训机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助。

针对贫困家庭子女(建档立卡及享受低保家庭的适龄劳动者)、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五类人员,开展网络 (电商)创业培训服务的技术平台企业和培训机构。符合条件的网络 (电商)平台企业和培训机构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拨付到网络 (电商)平台企业和培训机构基本账户。

十七、返乡下乡创业政策

1.对为农民工返乡创业者开展电子商务创业实训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开展网络创业培训的各类创业服务机构,按照每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电子商务实训补贴;每扶持1名创业者成功开办网店,且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无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的,按照2000元的标准给予电商平台企业和创业服务机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助。

2.被评定为市级及以上返乡下乡创业示范项目、助力乡村振兴优秀项目,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主办的创业大赛获奖项目的返乡经营主体,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经金融机构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原则上免除反担保。

3.支持农民工创业示范县建设,对认定为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

4.将农民工返乡创业培训示范基地建设纳入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实施范围,对评定为省级创业培训示范基地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300万元。

5.鼓励农民工等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省财政科技资金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农民工等人员创办企业获批国家级研发平台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省市联动对建立研发预算制度的科技型企业给予最高400万元研发奖补支持。对返乡经营主体技术创新、手艺传承项目成功创建国家级和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经费补助。

6.每年评选一批返乡农民工创业省级示范项目,根据其项目前景、带动就业等情况,给予一次性奖补2万元至15万元;每年评选一批大众创业扶持项目,每个项目给予2万元至15万元的资助(两者享受其一)。

7.对评选为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助力脱贫攻坚优秀项目”的,根据其项目前景、带动贫困劳动力就业情况,由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讲标准提高到5-20万元。

8.评选全省返乡农民工“创业之星”,被评定为“创业之星”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9.开展“四个一批”行动。即:选树一批典型、推介一批典型、培育一批典型、扶持一批典型。级每年评定不少于5个优秀返乡创业示范项目。

10.实施项目奖补。对当年认定的市级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给予20万元至30万元奖励;市级优秀返乡创业示范项目,给予2万元至10万元的扶持资金。对以上两项示范园区和项目,根据企业意愿和规模,匹配50万元以上的创业贴息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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