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3-00001666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07-10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稳岗就业 |
工伤保险政策
1.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自2023年5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仍按原统筹地区基金结余情况分别计算。即:截至2022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期间,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后,停止下调费率。
2.自2024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基金实现统收统支之后,全省作为一个统筹地区,重新按照2023 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情况计算,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4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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