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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4-00000025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08-17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新闻出版

2023年民权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新闻出版版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8-17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民文广电)文综罚字〔2023〕F-000003号

当事人:民权县人和镇程*学生书店(程*)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211421MA********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程*

住所(住址等):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人和镇人和集 

 2023年08月03日16时05分至2023年08月03日17时30分,民权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尹**(161308*****)、周**(161308*****)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民权县人和镇程*学生书店检查时,现场检查情况如下:

1.该书店证照齐全,悬挂规范,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执法人员在对该书店进行依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

2.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

3.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书店负责人程*停止违法经营行为;

4.执法人员向局领导请示,经批准对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进行扣押(41本);

5.执法人员下达了《扣押物品清单》共计41本中小学教科书;

6.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作进一步深入调查。

当事人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证据: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现场拍摄照片5张;

3.当事人提供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4.当事人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当事人程*身份证复印件1份;

6.当事人程*调查询问笔录1份。

处罚理由:民权县人和镇程*学生书店(程*)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

处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二)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七)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参照新闻出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序号4,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裁量阶次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鉴于本机关查明民权县人和镇程*学生书店(程*)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本局综合其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对问题的认识态度,鉴于当事人未对社会造成危害,没有违法所得,因此本局对民权县人和镇程*学生书店(程*)做出如下处罚:1、没收出版物(教科书)41本 ;2、罚款:叁仟元整(3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出版物(教科书)41本 ;2、罚款:叁仟元整(3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民权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民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民权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3年08月1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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