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3-00000079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12-26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养老服务 |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支持健康养老产业转型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商丘市支持健康养老产业转型发展若干政策》 已经市政府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丘市支持健康养老产业转型发展若干政策
为加快推进健康养老产业转型发展,破解转型发展瓶颈制约, 推动健康养老产业加快发展,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河南省推进健康养老产业转型发展方案若干政策和产业布局 规划的通知》 (豫政办 c2017〕108号)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 制
定以下政策。
一、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政策体系
(一)扩大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范围。完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目录和办法等相关制度, 将养老服务网络信息建设与维护、信息 呼叫、居家养老、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文体活动、老年人健康能 力评估、养老服务培训等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根据需求变化 情况,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补需方的财政
补贴政策和机制。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建立基本养老服务评估体系。建立全市统一的老年照 护需求评估标准、需求评估信息管理系统、需求评估流程, 构建 老年人实际需求与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相匹配的养老服务标准体 系。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第三方评估机制, 支持第三方评估机构和
评估队伍建设。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积极吸引社会资本
(一) 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健康养老项目。鼓励引导保险资金 以投资新建、参股、并购、租赁、托管等方式,兴办养老社区和 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股权、 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多种形式,为
养老服务企业及项目提供中长期、低成本的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引入国内社会资本投资健康养老项目。鼓励引进金融、 保险、地产、旅游、 医疗、养老等大型企业集团、机构,以多种 形式在我市兴办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健康养老园区(基地) 等, 推动传统养老企业创新产品和服务,增加中高端健康养老供给, 形成一批领军企业。引进国内资本投资的经营性养老机构享受我
市招商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
(三)吸引境外资本投资健康养老项目。鼓励各县(区)根 据实际制定针对性优惠政策,在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我市举办营利 性养老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开放市场,引进境外投资者在我市 独资或合资、合作举办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及养老服务企业总部。 凡境外投资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均可享受与当地
营利性养老机构同等优惠政策,同时享受我市招商引资的各项优
惠政策。鼓励引进外资开发、生产老年用品产品,鼓励和支持外
商投资营利性养老机构从事与养老服务有关的境内投资。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
(四)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支持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 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引导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 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政府投资建设 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 国 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改 革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方式,鼓励实行服务外包。建立健全公办养 老机构和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管办法和措施,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 值。公办养老机构在改革中,要依法按程序进行清产核资、 审计 和评估、公开处置,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防止利益输送和
国有资产流失。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国资委。
三、完善医养结合支持政策
(一) 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 范围;不符合条件的, 由就近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签 订合作协议,开展延伸医疗服务。将养老机构内具备条件的医疗 机构纳入全市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帮扶计划。参保人员在养老机构
内设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
用, 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符合医保规定的老年参保
患者康复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
局。
(二)推进社区医养结合。鼓励居家社区养老专业化服务组 织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开展签约合作, 为老年人提供巡诊、健康养老宣教、慢性病管理、社区康复等基 本公共卫生服务。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先覆盖老年群体。 加快形成老年常见病、慢性病、康复等分级诊疗体系。支持医保 定点社区医疗机构与居家养老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签 约合作,设立诊疗延伸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 围。符合医保规定的老年参保患者康复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纳入
医保报销范围。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局。
(三) 支持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支持闲置医疗床 位较多的公立医院、 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 术服务机构,兴办或转型为护理院、康复医院、临终关怀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二级医院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民政部 门予以优先受理,符合条件的内设养老机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 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它政策扶持。全面落实老年医疗服务优
待政策,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及半失能老年人提供
就医便利服务。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
(四)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 长期护理保险试点。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养老年金保险、长期护理 保险、老年人意外险、养老机构责任险等养老保险产品,保障老 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支持具备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长期
护理保险业务经办。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金融办。
四、健全居家社区养老支持政策
(一) 强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各县(区) 要统筹考虑 人口结构及变化趋势,增量建设和存量改造等因素,在制定城市 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 1平方 米的标准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 务设施。新建居民住宅区要按照建筑面积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 的标准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 同步 建设、 同步验收,并同步交付使用。研究制定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建设移交管理办法,确保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按标准配建并及时移 交,切实保障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有效使用。社 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要与规划的首批居民住宅同步建成。确实无 法建成的,要在居民住宅总规模完成50%前建成。对已建成居民
住宅区,要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通过购
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
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二)推进适老化设施建设。鼓励各县(区)采取政府补贴、 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 人家庭无障碍改造。优先安排贫困、高龄、失能等与老年人日常 生活密切相关设施无障碍设施改造,组织开展多层老旧住宅电梯 加装。结合市政道路等设施的新建、 改造,加快推进坡道、公厕 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相关设施的改造,在公共场所设立无障碍标 识。依托市家政服务网络中心,拓展平台服务功能,开发推广便
携式智能终端,强化电子商务应用。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 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
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质监局、市商务局、市公安消防支队。
(三)提高农村养老服务水平。各县(区)政府要充分利用 农家大院、 闲置校舍等社会资源,建设农村幸福院等一批设施齐 备、管理规范、环境整洁、服务优质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重点 为留守、孤寡、失能、失独等困难老年人提供便捷可及的居家养 老服务。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养老服务设施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加强农村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和消防设施改造,推动服务设施达 标,满足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提高养老服务质量。要建
立基层养老助老联络人登记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对农村空
巢、 留守、失能、失独老人的关爱帮扶,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 紧急救援等服务。发挥农村基层老年协会作用,组织老年人开展 文化娱乐、学习教育、体育健身等活动,引导低龄老人、健康老 人对空巢、 留守、失能、失独老人开展 “一对一”帮扶活动,实 现老年人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构建志愿帮扶服务网络,为农村
幸福院老人提供照料服务。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公安消防支队。
五、加大养老机构扶持力度
(一)优化新建养老机构审批流程。将健康养老产业投资项 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 用地审批、 规划报建和施工许可4个阶段,发展改革、 国土资源、城乡规划、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分别负责牵头各个阶段工作,打破部门界限, 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办事环节,压减和理顺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 每个审批阶段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其他审批 部门开展并联审批。利用现有闲置厂房、社区用房、城市经济型 酒店等改造转型成养老服务设施的,报民政、住房城乡建设、 国 土资源等部门备案,五年内可暂不办理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手续; 满五年后继续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的,可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办理
使用功能变更手续。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
局、市城乡规划局。
(二) 限时完成已建养老机构安全达标。按照全面排查、分
类处置的原则,各县(区)政府组织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城乡 规划、 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等部门,对辖区内尚未取得设立许可 的已建养老机构,开展一次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房屋建筑安全、 场所消防安全等情况,经鉴定后实施分类处置。排查鉴定工作在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排查鉴定工作完成后 ,按照 “属地管理、业主负责、分类处置、 限期完成” 的要求,许可一 批、整改一批、搬迁一批。许可一批,即通过排查鉴定,对房屋 建筑安全、场所消防安全的养老机构,按照优化简化的流程、必 要件齐全的情况下,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设立许可。整改一批, 即通过排查鉴定,对能够通过整改实现安全达标的养老机构,所 在地政府要组织并支持其立即整改。整改工作在本通知下发之日 起6个月内完成并办理设立许可。整改期间,要妥善安置已入住 老年人。搬迁一批,即无法通过整改达标的养老机构,要尽快寻 找符合条件的场所搬迁,所在地政府要按照属地原则确定搬迁场 所,并督促养老机构按时搬迁。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 成鉴定,鉴定后9个月内完成搬迁并办理设立许可。搬迁期间, 要确保已入住老年人的安全。经过排查、鉴定、处置后,未经许
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接收老年人入住。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 会,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国土资
源局、市城乡规划局。
(三) 简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手续。
1. 在确保房屋建筑安全、场所消防安全的前提下, 当地政府 组织相关部门按照 “两优化、一简化、一提速” 的要求,进一步 简化前置审批、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为已建养老机构 申办设立许可提供便利和支持。 “两优化”: 一是无法提交建设 单位竣工合格验收证明的养老机构,须住建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检 测机构对房屋建筑的可靠性出具鉴定报告,并由住建部门审核确 认。确认合格的鉴定报告,作为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凭证。二是 无法提交消防审验合格意见或备案凭证的养老机构,须消防部门 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并由公 安消防部门进行确认。评估报告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确认意见,作 为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凭证。 “一简化”: 取消资金来源证明文 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等审批手续。 “一提速”: 收到养 老机构申请后,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设立许可。对利用
闲置资源改建设立养老机构的,参照已建养老机构办理设立许可。
2. 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设立多个不具 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 服务网点。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纳入养老机构统一管理和享受相
应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
会,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保障养老机构用地。
1. 各县( 区) 要将健康养老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 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应
适当向健康养老项目倾斜,有序适度扩大用地供给。
2. 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 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 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 办理协议出让
或租赁手续。
3.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 的,可采取划拨 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 的,依法实行出让、租赁等 有偿使用方式,土地出让价款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 纳;支持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土地供应方式。 同一宗养老机构用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 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地。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 本合作(PPP) 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或者入股建设。各县(区) 应综合考虑养老机构土地性质用途确
定用地优惠政策,可采取 “一事一议”确定土地出让价格。
4. 养老机构用地土地用途为医卫慈善用地的,取得土地使用 权后应整体自持,合理控制容积率、绿化率、房间面积、配套设 施等指标,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分割出租、转让、抵押,严 禁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
严禁以举办养老机构名义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等。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城乡规划局。
(五)加大财政支持。
1. 各县(区) 要将养老服务保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建立稳 定的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依法设立的营 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财政补贴政策。实行社会化管
理的试点敬老院,优先享受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2.对社会资本兴办的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进行调整。 建设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从2018年起,新建(自建房和租 用房) 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在100张以上(含100张), 经民政部门考核验收达标后, 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民政部门核定 的床位数,给予建设补贴,市对区适当补助; 自建用房的每张床 位补贴1500元(分3年到位), 租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的每张床位 补贴1000元(分5年到位)。 接受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5年 内改变用途的 , 由相关部门收回建设补贴。床位运营补贴: 从 2018年起,每年年底由市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 构的服务设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进行评 定,经评定达到标准的,按照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入住的具有本 市户籍的老年人数(必须入住3个月以上), 财政给予每张床位 每月100元的床位运营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预算,市对区适 当补助。为保证养老服务对象合法权益,降低机构运行风险,化 解护养纠纷,凡主动投保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和意外保险的合 法单位,可以凭当年参保缴费单向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按照
基本参保标准(即每年每床100元) 予以补贴,财政部门按照民
政部门审核意见拨付资金,参保费超额部分由投保单位自行负担。 对管理规范、老人满意度高 ,并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部门 (含省级)表彰奖励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 由机构所在地政府 政府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同级民政部门验收,取得许 可并正常运营三个月以上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根据规模和运营 情况, 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补贴 每年按照实际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5元的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
予以拨付。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
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六) 完善价格政策。养老机构和其他直接为老年人提供服 务的养老设施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类价 格而执行。 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 主确定。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合 理确定,发展改革、财政、 民政部门要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 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同时加强对价格水平的监测分析。 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 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制定。 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 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 项目和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养老机构必须向
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六、创新金融支持政策
(一)拓宽投融资渠道。各县(区)政府要探索建立健康养 老产业发展基金。鼓励以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用于建 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通过政府和 社会资本合作(PPP)、 贷款贴息等模式,撬动更多资金投向养 老服务业。落实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要求。
支持发起设立本土商业养老保险机构。
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商丘银监分局、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二) 完善养老服务业信贷管理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 根据养老服务业发展导向和经营特点,专门制定养老服务业信贷 政策,开发针对养老服务业的特色信贷产品,建立适合养老服务 业特点的授信审批、信用评级、客户准入和利率定价制度,为养 老服务业提供差异化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民政部门、 行业协会等合作开展养老信贷专项培训,提升信贷服务专业化水
平。
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商丘银监分局、人行商丘市中心
支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三)加快创新养老服务业贷款方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 创新承贷主体,对企业或个人投资设立的养老服务机构,在风险
可控的前提下,可以向投资企业或个人作为承贷主体发放贷款。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设立小型养老服务机构, 或招用员工比例 达到政策要求的小微养老服务企业, 积极利用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给予支持。对建设周期长、现金流稳定的养老服务项目, 鼓励银 行业金融机构适当延长贷款期限, 灵活采取循环贷款、年审制、
分期分段式等多种还款方式。
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商丘银监分局、人行商丘市中心
支行、市民政局。
(四)拓宽养老服务业贷款抵押担保范围。鼓励银行业金融 机构探索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 产等固定资产为抵押, 提供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 开展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贷款创新, 满足 养老服务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在风险可控、不改变养老机构性 质和用途的前提下, 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其他资产抵押贷款的可行
模式。
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商丘银监分局、人行商丘市中心
支行、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
(五)增强老年群体金融服务便利性。鼓励金融机构优化网 点布局, 进一步向养老社区、老年公寓等老年群体较为集中的区 域延伸服务网点。支持金融机构对营业网点进行亲老适老化改造, 加强助老设备、无障碍设施建设, 开辟老年客户服务专区, 提供 敬老服务专窗、绿色通道等便捷服务, 为老年客户营造便捷、安
全、舒适的服务环境。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老年客户电话银
行服务流程。
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商丘银监分局、人行商丘市中心
支行、市民政局。
(六)积极发展服务居民养老的专业化金融产品。鼓励银行 等各类金融机构针对不同年龄群体的养老保障需求,积极开发可 提供长期稳定收益、符合养老跨生命周期需求的差异化金融产品。 大力发展养老型基金产品,鼓励个人通过各类专业化金融产品投 资增加财产性收入,提高自我养老保障能力。加快老年医疗、健 身、娱乐、旅游等领域消费信贷、信托产品创新。鼓励银行业金 融机构探索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代际 养老、预防式养老、第三方付费养老等养老模式和产品,提高居
民养老财富储备和养老服务支付能力。
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商丘银监分局、人行商丘市中心
支行、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
(七) 不断扩展金融服务内容。金融机构要积极介入社会保 障、企业年金、养老保障与福利计划等业务,做好支付结算、账 户管理、托管和投资等基础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为老 年群体提供特定服务的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适当减免开卡 工本费、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等费用,探索提供商户优惠、 医 疗健康、休闲娱乐、教育咨询、法律援助等配套增值服务。加强 老年金融消费者教育和权益保护,加大理财产品等新型金融业务
的宣传和普及力度,拓展老年人金融知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老
年人办理大额转账等业务应及时提醒查阅, 在面向老年人销售保 险、理财产品时, 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不得误导销售或错误销
售。
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商丘银监局、人行商丘市中心支
行、市民政局。
(八) 综合运用多种金融政策工具。加强信贷政策引导, 鼓 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和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运用 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工具,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养老服务企 业的信贷支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养老领域金融组织、
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监管, 以利于金融创新稳妥有序开展。
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商丘银监分局、人行商丘市中心
支行。
七、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一)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引导和鼓励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 培训机构增设老年服务管理、社会工作、 医疗保健、护理康复、 营养配餐、心理咨询等涉老专业。通过单独招生、增加招生计划 等, 逐步扩大人才培育规模。重点支持1~2所有条件的学校开展 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改革试点。将养老服务业从业人员技能培训纳 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 科学制定职业技能培训规划, 依托现在职 业院校和企业等资源, 建设一批先进性、公益性、示范性为一体
的家庭养老服务业、护理职业培训实训基地。
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局。
(二) 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依托相关职业院校、培训机 构进行职业培训,对符合条件参加培训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
训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体育
局、市民政局。
(三)保障养老医护人员职业待遇。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 构及其医护人员纳入卫生计生部门统一指导,在人才培养、培训 进修、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其
他医疗机构人员同等对待。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
体育局、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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