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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4-00000097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24-09-20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义务教育

民权县公办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9-20 浏览次数: 【字体:

民权县公办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加强学校食堂管理,提高学生健康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确保学生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结合民权县学校食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权县所有学校食堂。

 食堂管理

第三条  全县教育系统的学校食堂采购合同到期后退出委托经营模式,改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实行公益型经营,要按照“不盈利不超支、不浪费,合理配餐,注重营养,讲究卫生,账目公开,民主管理”的原则进行运作,保障学生身体健康。

第四条  学校没有食堂的,经县教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同意,由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集中供餐资质的餐饮企业统一配送;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食品安全主责任。    

第五条  学校成立食堂管理领导小组,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负责食堂工作,食堂管理人员由主管具体负责日常工作,账目由学校财务负责。各司其职、相互监督,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学校设立食堂民主管理小组,由分管校长主持,定期召开例会,研究调剂食谱,提高伙食质量。食堂饭菜质量由教师、学生、家长共同监督。学校安排家长委员会成员每周到校监督。

第六条  学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有关单位验收、批准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学校食堂要实现“互联网+明厨亮灶”全覆盖,监控系统视频要保存30天以上

第七条  杜绝增加学校食堂额外负担现象,陪餐领导、班主任、家长委员会成员按要求陪餐,不缴纳就餐费用,其他教职工、工作人员不得在食堂免费就餐。学校一切公务活动不得挤占学生餐费,学生餐费要实行财务独立核算。

第三章  食品采购

第八条  学校食堂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原材料,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买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

第九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原料和相关配料的采购记录制度。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电子信息的进货票据。

第十条  建立健全出入库制度,学校食堂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要建立采购台账,入库、出库台账,学校分管副职按要规范记录并签字。

第十一条  学校食堂应按照荤素搭配、营养均衡的原则安排,根据不同季节合理调配食谱。要在餐厅醒目位置公示并及时存档,食谱要广泛征求学生代表、教师和学生家长的意见,做到师生、家长满意。

第三章  食品加工

第十二条  食品加工过程应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执行。不同类型的食品原料(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存放;盛放容器和加工制作工具分类管理、分开使用,定位存放;接触食品的容器和工具不得直接放置在地面上或接触不洁物;食品处理区内不得从事可能污染食品的活动;不得在辅助区(如卫生间、更衣室等)内加工制作食品、清洗消毒餐饮具;餐饮服务场所内不得饲养和宰杀禽、畜等动物。

第十三条  学校食堂必须采用新鲜安全的原料制作食品,采取“一餐一供”,确保食材新鲜、多样、安全、营养,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再次加工制作食品;不得使用临近或过期食品;不得使用发芽的马铃薯、土豆作为食物原料;不得制售冷荤凉菜、生食海产品、裱花蛋糕、四季豆和现榨饮料等高风险食品;不得超食品经营许可范围自制饮品。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烹饪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烹饪后的熟制品、半成品与食品原材料应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四章  食品配送

第十四条  送餐车辆及工具必须保持清洁卫生,配备实时监控预警系统,视频保存一周时间。每次运输食品前应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记录,在运输装卸过程中要注意保持清洁,运输后进行清洗,防止食品运输过程受到污染。严格落实车辆上锁制度,按照配送方上锁,接收方开锁管理。

第五章  食堂消毒

第十五条  加工结束后及时清理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及时清洗各种设备、容器和用具,做到定期消毒,归位摆放。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用具。清洗与消毒由专人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 餐厨用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学生使用的餐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并存放保洁柜。餐厨用具严格执行一洗、二冲、三消毒、四保洁制度,采用煮沸、红外线消毒方式,煮沸消毒保持 100℃作用10分钟以上,红外线消毒一般控制温度120℃保持10分钟以上。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厨用具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示。消毒后的餐厨用具应及时放入保洁柜内。保洁柜应定期清洗,保持洁净,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第六章  食品留样

第十七条  学校食堂须按规定留存菜样。留样的采集和保管必须有专人负责,配备经消毒的专用工具和样品存放的专用冷藏箱。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留样食品应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防止样品之间的污染。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 125克,存放48小时以上。留样食品取样不得被污染,贴好食品标签,待留样食品冷却后,放入专用冷藏箱内,并做好留样记录,包括留样日期、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

第七章 财务、查验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食堂应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坚持“公益性、非盈利性”经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费用收取方式为学校代收,早餐3元、午餐5+X(小学1元、初中2元)、晚餐4元,每学期按100天收取,学期结束结余部分退还给学生。学校按月支付供餐企业餐费,学期末供餐企业向学校开出本学期餐费结清票据。现承包经营的学校食堂菜品要明码标价,公示带量食谱,设置意见箱及意见薄。

第十九条  营养餐资金结算流程

)班主任签字(学生就餐登记表);

(二)学校校长签字(学校就餐登记表);

(三)乡镇就餐汇总表(营养专干签字);

(四)乡镇就餐汇总表(中心校长签字盖章);

(五)县教体局营养办审核汇总粘贴各乡镇分汇总表、标段汇总表、发票;

(六)县教体局财务股复审后交县财政局统一拨付。

第二十条  食堂的财、物要分开管理,验、管严格把关。日统计月结算,凭票支出。进货要查验、出库要登记,要严格管控,定期自查账目,建立监督机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食堂餐费由学校严格按照《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管理,设立专户,专款专用,明细核算,确保资金全额用于提高学生营养膳食。记账要按财务规定,健全项目,认真登记,严格审核,定期结算,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享受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供应早晚餐应加强食材采购成本核算,实行分账管理,不得挤占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及时公开学生人数、就餐天数等资金使用情况,公示县教育体育局举报监督举报电话,0370—8810977

  食堂从业人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食堂管理人员要做到账务清晰、记录详实,严禁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轻则批评教育,重则调离岗位严肃处理。食堂工作人员要服从学校管理安排,尽职尽责,遵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堂物品不得私自带出、偷盗,一经发现将解除聘用合同,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食堂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健康证明有效期为一年。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从业人员应及时调离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岗位。食堂管理人员每天对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发现有化脓性或渗现性皮肤病或腹泻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应及时调离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岗位。每月培训食品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及卫生管理制度。

  监督和退出机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年总结”工作机制。对学校存在管理漏洞,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一次扣除生均公用经费每生1元。学校未及时发现并上报食堂违规问题的一次扣除生均公用经费每生5元。学校食堂管理人员未做到项目健全、记录完善,发现一次扣除生均公用经费每生1元。发现学校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餐费,轻则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检查发现供餐公司存在违规行为的一次全县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写出书面整改说明。检查发现两次违规行为的约谈供餐公司法人,将供餐公司列入全县失信供餐公司名单。对检查发现通报三次以上存在违规行为;学校食堂因食材、违反操作规程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一律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终止招标合同,移交司法部门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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