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4-00000155 | 发布机构: | 民权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
生效日期: | 2024-06-18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自然资源 |
关于调整不动产登记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遗失、灭失补发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要求,根据新修改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的相关规定,遗失、灭失声明不再要求刊发满15个工作日。
民权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对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补发业务,将在门户网站上刊发遗失、灭失声明后,即时办结,群众可实现证书、证明的“立等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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