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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3-00001622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23-01-13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民政办〔2023〕7 号 所属主题: 行政规范性文件

民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民权县房屋土地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1-13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民权县房屋土地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民权县房屋土地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安置方式,促进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更好地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民权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已签订产权置换安置补偿协议的,适用房票安置。

第二条 房票与房票安置

1.房票是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人购置房屋的结算凭证,房票式样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制定。

2.房票安置是征收人比照产权调换的政策,将计划安置的房屋转化为货币,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向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含住宅与非住宅)的一种房屋安置方式。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视同放弃被征收时房屋产权置换。

3.房票结算遵循自愿原则,被征收人选择房票结算的,可享受民权县《民权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民政〔2022〕7号)优惠政策。

第三条 票面金额构成和权益计算

1.本办法颁布前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产权置换安置补偿协议,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房票票面金额由应安置面积价款组成。

2.本办法颁布后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产权置换安置补偿协议,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房票票面金额由应安置面积价款、临时安置补助费、奖金、搬迁费、原房屋装修补偿费及附属物补偿费等组成。

3.2022年1月1日以后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产权置换安置补偿协议,应安置面积按2400元/㎡进行计算。

4.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产权置换安置补偿协议,按安置面积2400元/㎡的基础上奖励200元/㎡计算。

5.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产权置换安置补偿协议,按安置面积2400元/㎡的基础上奖励400元/㎡计算。

6.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产权置换安置补偿协议,按安置面积2400元/㎡的基础上奖励500元/㎡计算。

7.2017年12月31日以前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产权置换安置补偿协议,按安置面积2400元/㎡的基础上奖励600元/㎡计算。

第四条 房票的核发、使用规则

1.房票核发流程:

(1)被征收人书面形式向征收人提出房票安置申请。

(2)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房票安置协议书,并签署和确认房票文本。

(3)被征收人在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房中自主选择房源,凭房票票面金额折抵购房款后,按相关程序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房票结算相关业务。

2.房票使用规则:

(1)房票持有人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房票不得抵押、质押。

(2)房票使用期限自房票核发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18个月,被征收人应在房票有效期内购房支付。逾期未使用的,视同自行放弃房票安置,按照原安置补偿协议面积每平方米2100元/㎡货币补偿方式安置,不再享受房票安置相应的政策。

(3)使用房票购房不得拆分使用。票面金额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不足部分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五条  房源筹措

1.所有在民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售房手续齐全的均需参与房票安置活动,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政府签订的协议另行制订。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1)现房或已办理预(销)售许可证的期房;(2)每天更新房源信息,保持信息全面、及时、准确。

2.申报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应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购房优惠承诺及相关楼盘资料,向县房屋征收部门申请。经审核合格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进行公示,签订房票安置意向书。未经公示的房地产企业自行销售的房屋,不得参与房票结算。

3.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应在售楼部现场公示楼盘及价格信息,征收部门在征收现场公示所有企业的楼盘及价格信息,供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第六条 监督管理

1.县房屋征收部门统筹负责房票安置的全面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的监管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房票安置资金保障和监管工作。

2.各实施主体要严格执行政策,不得以任何方式突破政策。对弄虚作假,套取资金,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重大影响的,由纪委监委依纪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3.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严格按照承诺公示的优惠幅度与房票持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于弄虚作假、哄抬房价、提供不实信息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终止其参与房票安置工作资格,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上述违规企业记入不良诚信记录,涉及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条 其他

1.实施房票安置后,新征收项目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房。

2.本办法施行前已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不适用本办法。

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一年。

4.本办法由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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