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0-00061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20-03-0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规范性文件 |
民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民权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 方案的通知
民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民权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
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民权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民权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民权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对我县禁养区进行调整。
一、调整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7.《风景名胜区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9.《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0.《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1.《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
12.《河南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3〕107号);
13.《河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6〕23号);
14.《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二、禁养区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1.黄河故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吴屯水库、林七水库全部水域及正常水位线以上取水口一侧距岸边200米的陆域,黄河故道民权段的水域及两侧50米的陆域。
2.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民权县一水厂地下水井群(共6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东30米、南30米、北30米、西50米的区域(1~3号取水井);4~6号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2)民权县二水厂地下水井群(共5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30米的区域。
3.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民权县伯党乡地下水井(共1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东20米的区域。
(2)民权县龙塘镇地下水井(共1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西10米、北10米的区域。
(3)民权县花园乡地下水井(共1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西15米、南18米的区域。
(4)民权县白云寺镇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东20米、南28米的区域(1号取水井),2号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5)民权县双塔乡地下水井(共1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东13米、北20米的区域。
(6)民权县人和镇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西18米的区域(1号取水井),2号取水井外围30米、北至310国道的区域。
(7)民权县野岗乡地下水井(共1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东20米、南25米的区域。
(8)民权县孙六乡地下水井(共1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东10米、南20米的区域。
(9)民权县王庄寨镇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东20米、南至324省道的区域(1号取水井),2号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10)民权县老颜集乡地下水井(共1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西20米、南22米的区域。
(11)民权县林七乡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西20米、南25米的区域(1号取水井),2号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12)民权县褚庙乡地下水井(共1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供水站厂区及外围西25米、南25米的区域。
(13)民权县庄子镇地下水井(共1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东24米、北10米的区域。
(14)民权县北关镇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西5米的区域(1号取水井),2号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15)民权县胡集乡地下水井(共1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东17米、西20米、北18米的区域。
(16)民权县程庄镇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西10米、南15米的区域(1号取水井),2号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二)民权县城建成区、镇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
(三)风景名胜区:民权县黄河故道国家湿地公园等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李馆地道战旧址、吴岗遗址、李岗遗址、白云寺、牛牧岗遗址、庄周墓等历史遗迹的核心区。
(四)河流:大沙河、上清水河、古宋河、民商虞干渠、茅草河、陈良河、引黄南线、小堤河、青年河等河道两侧堤脚外30米范围内,无堤防河道的以历史最高水位或设计洪水位外30米范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三、管理要求
(一)禁养区严禁新建规模养殖场,已存在的养殖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执行。
(二)饮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参照《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52条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府和业务部门对禁养区、限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由县环保、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关文件和规定,凡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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