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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000-2020-00065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20-03-05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规范性文件

民权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民权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3-05 浏览次数: 【字体:

民权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民权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民权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民权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治理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实行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燃放、储存烟花爆竹。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为加强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建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禁止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环保、教体、民政、财政、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住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本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派出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力度。

有关部门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产权登记等业务时,应当通过发放告知书、设立告知牌等形式,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要求纳入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的内容。

环保部门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向社会发布空气质量信息时,应当进行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提示。

第八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学校应对在校学生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和监管,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加强对居民、村民、业主的宣传教育。

鼓励环境保护等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参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志愿服务活动。

  第九条 从事婚丧喜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不得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

第十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酒店、宾馆、影剧院、娱乐场所、展览馆等社会场所经营者,应当事先向举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当事人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并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现的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举报。

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处,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违法销售、违法储存、违法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并受到处罚的,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七条 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环保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委员会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印发的《民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民权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暂行)的通知》(民政〔2016〕37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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