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4-00000771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02-28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县政府公开制度 |
民权县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政府信息发布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地各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布政府信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发布,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三条 使用广德县政府办文号、或以民权县政府办为主与其他部门联合产生的政府信息,由民权县政府负责公开。公开前,应书面征求拟公开信息所涉及部门的意见,保证公开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第四条 征求意见文(函)内容应包括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拟公开信息的意见和依据,并明确告知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文(函)后,及时向征求意见单位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第五条 各地各部门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决定。
第六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必要时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并协调有关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政府信息的准确。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按照“统一受理”的原则,经信息发布单位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核后统一答复。重要或敏感信息必须报县政府同意后答复。
第八条 发布的政府信息产生不良后果的,发布单位应该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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