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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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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4-00000772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23-12-18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县政府公开制度

民权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18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四条  各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明确1名分管领导负责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五条  各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  各部门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二)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七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八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  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填写《武宣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详见附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经本部门分管领导审定后做好存档工作,并报送县政务办备案。

第十一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对同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对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单位,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发布社会公共服务信息前的保密审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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