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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3-00001626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23-01-05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民政办〔2023〕5 号 所属主题: 行政规范性文件

民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民权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1-05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民权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 年 1 月 5 日

  

民权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专项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民权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 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预算法》《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9〕50 号)《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 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 号)和《民权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2 年版)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民权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 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主要于支持县域 商业建设行动的项目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2025年到期。到期后根 据财政部、商务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相关安排进行下一步调整。

第三条 县商务局负责项目的业务指导、日常监管、绩效评 价和验收项目,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下达、拨付、协助绩效管 理和监督检查,县乡村振兴局负责推动将县域建设行动纳入乡村 振兴考核体系。

第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贷款贴息、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方式撬动社会资本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 益。

第五条 民权县人民政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健全项目和资金信息公开机制,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章 支持方向及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内容如下:

(一)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支持升级改造一批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完善冷藏、陈列、打包、结算、食品加工等设施设备。鼓励连锁商贸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等下沉农村,加强数字赋能,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拓展消费新业态新场景,打造乡镇商业集聚区。

(二)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支持建设改造一批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增强对乡村的辐射能力。整合县域邮政、供销、快递、商贸等物流资源,发挥连锁商贸流通企业自建物流优势,开展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等物流快递共同配送服务,降低物流成本。

(三)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引导大型流通企业下沉供应 链,布局一批县域前置仓、物流仓储等设施,提供直供直销、集 中采购、统一配送、库存管理等服务,让农民直购好产品、新产品。鼓励本地商贸流通企业组建联合采购平台,加大农村地区商品投放力度。发展购物、餐饮、亲自、娱乐、农资等多种业态,承接市民下乡和农民进城消费。

(四)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引导商贸、电商、快递、物 流企业围绕农村产品上行,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 品化处理设施,加强标准和品牌应用,提高农村产品商品转化率。整合现有县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统筹产品开发、设计、营销、品牌等服务,拓宽农村产品上行渠道,提高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水 平。

(五)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引导农村邮政、供销、电商、商贸流通企业从传统批发、零售向综合性服务转变,整合购物、订餐、家政、职介、租赁、同城配送等服务,提高社区、村镇生活服务的便捷性和服务质量。引导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生活服务与现代农业、乡村旅游、加工制造等特色产业跨界融合,增强服务业推动生产、促进流通、扩大消费的功能。

第七条 对于已获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同类设备 及服务不再安排支持。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购买流量,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此外,应与发展改革、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安排投资的项目加强衔接,避免重复投入。

第九条 支持标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支持标准,原则 上专项资金补贴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50%,购买服务通过 公开遴选方式,贴息贷款采用“政银企”合作方式。

第十条 通过奖补方式使用专项资金前需组织项目评审,根 据评审结果确定补贴比例。按照绩效自评、第三方阶段评估、专家阶段验收开展进度支付。

 

第三章 资金及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县商务局应加强项目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鼓 励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全过程监管,并对日常监督检查、绩效评价、验收等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清单,督促项目承接单位限期整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县商务局应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对项目评审、建 设、绩效评价、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县商务局应建立专项资金台账,及时、准确记录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采用购买服务的项目应明确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 权属,建立项目资产台账,强化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县商务局应按要求向省级、市级商务局及时报送 项目实施情况、资金拨付情况、阶段工作总结等。

第十五条 项目承接主体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妥善保存支持项目的实际费用支出凭证和有关原始票据,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获批专项资金后,在通过公示后的5个工作日内 自行根据实施方案、项目清单、预期目标制定绩效评价指标,经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商务厅备案。

第十七条 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于每年年底对获批项目的当年全部子项目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报财政、乡村振兴局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 绩效应用,对绩效未达标的子项目由县商务局联 合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协商对后续资金进行统筹或缩减。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九条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县域商业 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 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等违 法行为的实施企业,一经查实,将按规定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 审核、分配、审批工作中,如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分配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暂定至 2025年12月31日。

本管理办法由县商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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